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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国家出版局、国家标准局、国家计量局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、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的联合通知 发文单位: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国家出版局、国家标准局、国家计量局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、中宣部 发布日期:1987-1-1 执行日期:1987-1-1 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(如时间、长度、重量、面积、容积和其他量值)时,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,情况比较乱,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,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,经过多次讨论、修订,制定了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,现予公布,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。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,给编辑、排版、校对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,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、检索。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,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。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新闻出版单位经验的基础上,本着“清楚、简便、适用”的原则制定的。许多单位长期以来,实际上已经按这样的体例办了。一部分单位可能还比较生疏,希望这些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,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。 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。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。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,以便进一步修订。 附: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(如表示时间、长度、重量、面积、容积和其他量值)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,特制定本规定。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,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遇特殊情形,可以灵活变通,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。重排古籍、出版文学书刊等,仍依照传统体例。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.1 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和时刻 例: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下午3点 屈原(约公元前340~前278)扬雄(公元前53~公元18) 鲁迅(1881.9.25~1936.10.19) 注:①年份不能简写,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,1950~1980年不能写作1950~80年。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,如星期六。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,如正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(公元前722年)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(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,公元1860年11月2日)。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民国38年(1949年) 昭和16年(1941年)。 2.2 记数与计量(包括正负整数、分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约数等) 例:41302 -125.031/161/10004.5倍34.05% 4.5‰3∶11736.8万公里 4000克12.5平方米 21.35元 45.6万元 270美元 48岁10个月 -17℃0.59安〔培〕 东经123°50′ 维生素B12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-3000型计算机 21/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2312-8084602部队 注: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。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(一、二……九)可以用汉字,如一个人、三本书、四种产品、六条意见、读了九遍。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,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。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。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。但用“,”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,应该废止。 ③5位以上的数字,尾数零多的,可改写为以万、亿作单位的数。一般情况下,不得以十、百、千、十万、百万、千万、十亿、百亿、千亿作单位(千克、千米、千瓦、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)。如: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.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,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。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。 3 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.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:一律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 “一二·九”运动 十月革命 “七五”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二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.2邻近的两个数字(一、二……九)并列连用,表示概数(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) 例: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 引文标注中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,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。 例:①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四部丛刊本卷六上,第九页。 ②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,第126页。 ③马克思、恩格斯:《共产党宣言》,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4卷,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,第493页。 5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,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。 6 提倡横排。确需竖排时,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,应一律用汉字。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。 例:
7 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。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,以便进一步修订。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国家出版局、国家标准局、国家计量局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、中宣部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